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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兴华与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华,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573号原告:高兴华,女,1974年10月11日,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山东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61434009-3。法定代表人:赵桂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堂,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兴华与被告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高兴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兴华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兴华负担。审判员  郝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