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兴华与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华,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573号原告:高兴华,女,1974年10月11日,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山东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61434009-3。法定代表人:赵桂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堂,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兴华与被告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高兴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兴华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兴华负担。审判员 郝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