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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建亚与奚建明、林照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亚,奚建明,林照龙,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837号原告:杨建亚,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良生,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爱国,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建明,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告:林照龙,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福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建亚与被告奚建明、林照龙、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建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建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亚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杨建亚负担。审判员  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