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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秀英诉被告候金龙、刘梅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英,候金龙,刘梅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433号原告:胡秀英,女,193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亮,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金龙,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梅,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胡秀英诉候金龙、刘梅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婧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