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秀英诉被告候金龙、刘梅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英,候金龙,刘梅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433号原告:胡秀英,女,193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亮,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金龙,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梅,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胡秀英诉候金龙、刘梅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婧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