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国耀与林天发、肖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耀,林天发,肖地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332号原告:林国耀,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天发,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肖地金,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国耀与被告林天发、肖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林国耀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国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耀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林国耀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