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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艳娇与陈颖超、邹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娇,陈颖超,邹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133号原告:陈艳娇,女,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雯,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颖超,男,1969年4月2日出生,住香港马鞍山。被告:邹亚萍,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香港马鞍山。原告陈艳娇与被告陈颖超、邹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陈艳娇诉称,2015年12月30日,陈颖超、邹亚萍因经商向陈艳娇借款40万元,借贷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纠纷由出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等。邹亚萍提供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220070号房产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陈艳娇向陈颖超、邹亚萍催讨借款及利息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陈颖超未应诉答辩。邹亚萍未应诉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陈颖超、邹亚萍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本案属于涉港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四他字第25号批复,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洛江区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借贷双方约定纠纷由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上述集中管辖规定而无效。综上,本案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清波审 判 员  郑英好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庄 恺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