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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恢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与青岛信联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青岛信联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恢44-2号申请执行人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28号银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杨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飞,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信联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洛阳路1号1区3楼323室。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岩,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信联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青岛信联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岩银行、房产、股份、车辆等信息查询,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岩之妻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单元××户房屋一套,现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青岛信联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岩应当继续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青岛信联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曾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