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顺庆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顺庆置业有限公司,王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财保40号申请人:重庆市顺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回兴街道科一路。法定代表人:周长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章,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琪,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2016年11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渝0153民初574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琪的财产在价值30万元内予以查封。现申请人重庆市顺庆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司法查封申请书称,该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申请解除该案件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顺庆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顺庆置业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院印)书 记 员 吴成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