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余世江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世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025号罪犯余世江,男,1963年05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08日作出(200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世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2011)辽刑执字第753号刑事判决,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以(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830号刑事判决,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世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世江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4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余世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原判刑罚,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世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07月15日至2028年1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杰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