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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光控数码光电有限公司与宁波博睿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光控数码光电有限公司,宁波博睿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005号原告深圳市光控数码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20号硅谷动力新材料产业园A5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067155218。法定代表人彭红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伟,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晓莹,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博睿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走马塘村,组织机构代码56127559-X。法定代表人周海国。原告深圳市光控数码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博睿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博睿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为9,600元,由原告深圳市光控数码光电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敏(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