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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建林;刘晓艳;白金合;姚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189号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对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建林、刘晓艳、白金合、姚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326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326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中姚奇芳身份证号“412926196807102177”补正为“412927196807102177”。审判员  王建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