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建林;刘晓艳;白金合;姚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189号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对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建林、刘晓艳、白金合、姚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326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326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中姚奇芳身份证号“412926196807102177”补正为“412927196807102177”。审判员 王建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