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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春忠与王显明、施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忠,王显明,施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忠,男,1973年3月6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王显明,男,1968年3月20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施秀云,女,1967年2月8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李春忠与被执行人王显明、施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吉0282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显明、施秀云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冯海军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王显明、施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给付原告冯海军借款利息4万元,2016年11月21日至实际给付的利息按本金10万元、月利率2%给付时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王显明、施秀云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通知书。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施秀云的工资,每月冻结28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立明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玉   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