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远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28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远明,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桑植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远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远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远明于2016年4月18日20时许,驾驶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沙冲村委会往S364线方向行驶,行至大泽镇沙冲市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处警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杨远明的酒精定量检测为161.00mg/100ml。并提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及有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杨远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杨远明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积极缴纳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被告人杨远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杨远明的供述和辩解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行条、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户籍证明、证明、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撤案申请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远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远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远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何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宇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