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辉、刘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辉,刘国华,贵州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熊辉,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贵州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塘镇桃园社区老屋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5872892877。法定代表人:刘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国华、贵州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国华、贵州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国华、贵州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国华、贵州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269100元(含案件受理费等34700元、申请执行费344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款日止)或查封、扣押刘国华、贵州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等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南德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