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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仕春与石桂芳、唐小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仕春,石桂芳,唐小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34号申请人:李仕春,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石桂芳,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唐小明,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仕春与被申请人石桂芳、唐小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仕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石桂芳及唐小明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开善东路住房(川[2017]遂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案外人龙艳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德水中路住房(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X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石桂芳、唐小明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开善东路住房(川[2017]遂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查封申请人李仕春用于担保的案外人龙艳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德水中路住房(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XXXXX**号),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嫚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