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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孙国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孙国红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294号原告: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种高村村东。法定代表人:董秀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书兴,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国红,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民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衡水逸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