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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徐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84813843-7。法定代表人王剑锋。被执行人徐斌,男,1981年6���3日出生,住椒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斌为信用卡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款人民币47619.35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14元、申请执行费614元。但被执行人徐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徐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徐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徐斌有车牌号为浙J×××××长城牌小型车辆一辆,本���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3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军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胡富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