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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昀伟、任作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昀伟,任作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昀伟,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作义,男,194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张昀伟因与被上诉人任作义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2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昀伟于2017年6月1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昀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昀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