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187号原告王某1,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某2,女,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长李炳洲审判员王春艳人民陪审员潘凤和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刘子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