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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德鹅、骆维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鹅,骆维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鹅。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涛,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维平。上诉人李德鹅因与被上诉人骆维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骆维平以放弃向上诉人李德鹅主张劳动报酬的权利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骆维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骆维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被上诉人骆维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上诉人李德鹅负担。鉴定费2500元,由上诉人李德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