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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甫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为:“被告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款项退清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履约保证金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登记的土地和厂房设定抵押给了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机器设备等设定抵押给了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登记的土地和厂房以及机器设备均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系轮候查封,现在本院正在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就查封财产处置商榷中。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总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