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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4934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外婆桥形象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海门市外婆桥形象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934号原告: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高行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贤,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栾云曦,黑龙江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外婆桥形象餐厅,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商业步行街海港城5幢101铺。负责人:郭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外婆桥形象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小龙人民陪审员  沈丽华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菊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