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6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叶益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叶益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6856号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金华市义乌街***号。法定代表人:毛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仙,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国强,男,公司员工。被告:叶益竹,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叶益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洪晓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