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赖呈旺与吴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呈旺,吴友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74号原告:赖呈旺,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林,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霞,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友贵,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赖呈旺与被告吴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赖呈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赖呈旺以拟与吴友贵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呈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赖呈旺负担。审 判 长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丽洋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