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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其飞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其飞,李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439号原告:郭其飞,男,1996年11月12日生,汉族,怀远县人,户籍地蚌埠市怀远县,经常居住地淮南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健,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本市人,住淮南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其飞诉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郭其飞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其飞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其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其飞负担。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