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赛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842号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营业场所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马吃水盐都大道南侧盐都花园1号门。负责人:张荣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梅,女,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该公司员工。被告:赛某,女,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卢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