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北京科恩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科恩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1285号原告:北京科恩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龙,总经理。被告: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义,总经理。原告北京科恩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北京科恩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科恩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科恩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北京科恩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衡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