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财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素霞、卢春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素霞,卢春燕,卢鑫,于因华,青岛申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作林,刘志国,李心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318号申请人:王素霞,女,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卢春燕,女,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申请人:卢鑫,男,198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于因华,男,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申请人:青岛申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申请人:王作林,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刘志国,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心虎,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人王素霞、卢春燕、卢鑫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志国所有的鲁V×××××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李心虎名下的鲁G×××××号小型面包车一辆进行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志国所有的鲁V×××××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李心虎名下的鲁G×××××号小型面包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素霞、卢春燕、卢鑫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吕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