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姜兰与河南长福裕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兰,河南长福裕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77号之一原告:姜兰,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巩义市,现住巩义市。被告:河南长福裕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东1单元23层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0000040152(1-1)。法定代表人:李五星,该公司经理。原告姜兰诉被告河南长福裕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姜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兰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姜兰负担。审判长 刘庆文审判员 赵明亮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