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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仁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藏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3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仁藏,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被苍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仁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仁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O14年11月21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以(2014)温苍龙商特字第38号裁定被告人陈仁藏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国发花园17幢302室房屋的抵押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交易。2015年4月2日,苍南县人民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相关的执行通知书、查封房屋的执行裁定书、房屋腾空告示送达给被告人陈仁藏。2016年4月6日,法院人员再次到该处房子执行时,发现房屋内被告人陈仁藏父母在居住,且被告人陈仁藏当场从窗户逃跑,未在指定期限内腾空房屋。案发后,被告人陈仁藏家属于2016年10月11日将房屋腾空,并向苍南县人民法院交付钥匙。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仁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仁藏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仁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O14年11月21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以(2014)温苍龙商特字第38号裁定被申请人陈仁藏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国发花园17幢302室房屋的抵押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倪某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包括借款本节80万元及利息)优先受偿。在该裁定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相关的执行通知书、查封房屋的执行裁定书、房屋腾空公告送达给被告人陈仁藏。2016年4月6日,法院执行人员再次到该处房子执行时,发现被告人陈仁藏未在指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其父母仍居住在内,且被告人陈仁藏当场从窗户逃跑。案发后,被告人陈仁藏家属于2016年10月11日将房屋腾空,并向苍南县人民法院交付钥匙。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仁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倪某的陈述、归案经过、监控视频、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公告、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仁藏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仁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履行执行义务,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仁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仁藏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仁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志书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