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古浪县国土资源局与郭锐违法占用土地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浪县国土资源局,郭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锐,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古浪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郭锐违法占用土地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锐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不存在强制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古浪县国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