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七彩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七彩纺织有限公司,闫德富,张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七彩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亚峰,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德富,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杰,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丘市���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商丘市七彩纺织有限公司、上诉人闫德富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七彩纺织有限公司、闫德富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七彩纺织有限公司、闫德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裁定。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