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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君与刘再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君,刘再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481号原告安君,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刘再新,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君与被告刘再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君撤回对被告刘再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君承担。审 判 员  张容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温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