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君与刘再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君,刘再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481号原告安君,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刘再新,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君与被告刘再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君撤回对被告刘再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君承担。审 判 员 张容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温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