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铁峰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铁峰,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铁峰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铁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10月份,被告人张铁峰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任丘市、文安县、海兴县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得烟花爆竹1145件,价值人民币64016元,用于销售营利。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铁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苗某1、苗某2、康某波、刘某、田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销货单、扣押证据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铁峰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铁峰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铁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3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1145件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待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慧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XX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