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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万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延安、白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万祥,付延安,白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万祥,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出生,陕西省横山县人,大专文化,延安市宝塔区市药品检验所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农机公司家属院2号楼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付延安,男,汉族,1955年6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中专文化,延安职业技术学院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农校家属院。被执行人白晓兵,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市药品检验所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12号楼5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万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延安、白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02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付延安、白晓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高万祥支付借款本金124000元及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2%),承担案件受理费1572元及执行费1760元;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付延安系延安职业技术学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白晓兵系延安市宝塔区市药品检验所职工,二人均有工资收入,其在银行有工资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延安、白晓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