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爱红与于跃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红,于跃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67号原告王爱红,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华阳中路**号**户。被告于跃海,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羊市街县。原告王爱红诉被告于跃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薛慧芳、人民陪审员孔梓丞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62400元,约定月息4%,并约定如被告到期不能还款自愿将涿州市香邑溪谷分期购买的A3号楼1单元5楼502室的房屋由原告进行出售,当时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到期未能还款,2016年4月份双方协商将借款转为房款,但被告一直不按约定履行。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偿还原告借款62400元;承担违约责任及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不能给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爱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长马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