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霍荣兴与张绍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荣兴,张邵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799号原告霍荣兴,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敬,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邵滨,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霍荣兴诉被告张邵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霍荣兴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荣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国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