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廖屏与李培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屏,渠江镇大众家电商场,李培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018号原告:廖屏,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渠江镇大众家电商场。经营者:李培佑,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注册号:511725600045408。地址:渠县渠江镇后溪街。被告:李培佑,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国,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屏与被告李培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廖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培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本案起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渠江镇大众家电商场”周转需要,于2011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2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3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每笔借款被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原告用现金和转账完成交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推诿搪塞,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偿还本金1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培佑在本院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超过100件,涉案标的超过40000000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李培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对李培佑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应当按照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蒲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