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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8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6月以虚假的收入信息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后超出其还款能力大量透支,使用该信用卡套现、取现、消费等用于投资生意、个人消费等,共计本金人民币84,972.82元,经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2时许在本市长宁区天山路XXX号天涯海角沐浴有限公司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家属代为归还了全部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民生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申领表、身份信息、还款证明、拉卡拉交易凭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银行全部本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白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朱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