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祖勤与胡庆辉、孙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祖勤,胡庆辉,孙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徐祖勤,女,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胡庆辉,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孙文静,女,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祖勤与被执行人胡庆辉、孙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剩余债务尚未到和解履行期,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本代理审判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屠仁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师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