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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星林与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兴富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星林,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兴富林实业有限公司,吴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717号原告:朱星林,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工兵,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号楼2层2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7548274A。法定代表人:罗顺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英,女,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福建兴富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五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070871741A。法定代表人:虞代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斌,福建匠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新,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原告朱星林与被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兴富林实业有限公司、吴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朱星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星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原告朱星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建辉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