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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瞿燕明、谭双平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瞿燕明,谭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保88号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申请人:瞿燕明,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被申请人:谭双平,女,汉族,攸县人,住醴陵市。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已经生效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湘0281财保1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瞿燕明、谭双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928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49元,由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黄建文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陈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