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小平,黄月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仁龙。组织机构代码:75422252-3。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小平。组织机构代码:74197071-7。被执行人应小平,男,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黄月连,女,汉族,住址,系应小平之妻。申请执行人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小平、黄月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822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清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昌支行00×××56账号上的存款1921400元至吉水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