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行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饶家村小组与抚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饶家村小组,抚州市国土资源局,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1021行初20号之一原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饶家村小组。代表人饶才明,该村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余辉,抚州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抚州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抚州市临川区南门路。法定代表人罗光华,该局局长。负责人戴国华,抚州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委托代理人范剑平,抚州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伍塘。法定代表人揭国潘,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建波,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饶家村小组诉被告抚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国土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饶家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晓凌审 判 员 曾艾雪人民陪审员 洪国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邱亚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