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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邹重鸣、白善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重鸣,白善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重鸣,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善学,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上诉人邹重鸣因与被上诉人白善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重鸣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重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邹重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慧玲审 判 员 肖惠文审 判 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洁怡书 记 员 冯敏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