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景连诉孙艳国、第三人胡付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连,孙艳国,胡付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329号原告:徐景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利,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艳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佃博,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付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连与被告孙艳国、第三人胡付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丽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