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三台县怡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尹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三台县怡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尹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三台县怡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周绍兴。被执行人:尹龙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乌木镇。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三台县怡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龙华支付家具款26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和垫支诉讼费40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川0722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三台县怡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债权金额26000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8949.17元,未执行金额17050.83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尹龙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蒋武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