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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兴海兰机械有限公司、贵州台XX胜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海兰机械有限公司,贵州台XX胜电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长兴海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画溪村,组织机构代码:698264533。法定代表人:汤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台XX胜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939787-5。法定代表人:王胜华,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海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台XX胜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4400元。执行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银行无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已被其住所地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