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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蒋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芃,张云,许霁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898号申请执行人:蒋芃,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云,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许霁晖,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蒋芃与许霁晖、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许霁晖、张云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蒋芃询问,申请执行人蒋芃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霁晖、张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许霁晖、张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芃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