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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鑫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鑫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鑫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大城镇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81628004W。法定代表人:葛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与二环东路交汇处曙光培训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0578365979。负责人:李劭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鑫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付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