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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荣、陈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荣,陈志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841号之一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46号,组织机构代码31645432-4。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刚,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金荣,女,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州区。被告:陈志华,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黄冈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荣、陈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鄂1102民初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李金荣、陈志华在银行存款588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解除对被告李金荣、陈志华在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李金荣、陈志华在银行存款5885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龙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贺乐君书 记 员  陈 妍 微信公众号“”